遵教体发〔
2023
〕
14
号
市教育体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
《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
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乡村振兴局,市属各高等学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遵义市教育体育局 遵义市财政局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遵义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4月28日
遵义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
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和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我省市(州)属高等学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通知》(黔教助发〔2018〕54号)、《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22〕11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指遵义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过渡期内(就业过渡期为24个月,自毕业当年7月1日起算),自2020年1月1日起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和服务,连续就业或服务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国家对其学费进行补偿。补偿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按2:8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艰苦边远地区指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定的我市原深度贫困村、原极贫乡(镇)和原深度贫困县中乡镇及以下行政村(不含各县<区、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和城关镇)。
第五条 本办法中基层单位是指地处我市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市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第一线的单位,如气象、地震、地质、水利施工、石油(煤、气)勘探、核工业等。
第六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或服务的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后在就业过渡期内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连续就业或服务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
(四)就业或服务期间,遵纪守法,坚守职业操守,无违法
违纪行为,年度考核合格(或称职)及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不在学费
补偿范围。
(一)不在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
(二)在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或服务不满
36个月的(基层项目人员因转编转聘等政策原因导致的间隙不超过6个月的除外)。
(三)就业或服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就业或服务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无故不参加考核,无法确定等次的;就业或服务期满,有关单位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
(五)在校期间已全部免除学费的。
(六)享受国家、省其他学费补偿政策的。
(七)有助学贷款本息逾期的。
(八)其他不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
第九条 对到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符合学费补偿政策的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或服务满36个月后,对其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学生学制年限和学校学费标准进行计算,专科(含高职)每生每学年不高于3500元,本科每生每学年不高于3830元,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高于6500元。学费标准高于相应学历最高补偿标准的,按最高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学费标准低于相应学历最高补偿标准的,按学费标准进
行补偿。
已免除部分学费的毕业生,如学费标准高于最高补偿标准,
则按最高补偿标准补偿未免除的学费;如学费标准低于最高补偿标准,则按学费标准补偿未免除的学费。
第十条 本科生、专科生(高职学校)、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在市属高等学校就读获得不同学历的毕业生,按其获得的最高学历学制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因留级等原因额外缴纳的学费不在补偿之列。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一)毕业生在我市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时,须向就业地所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递交毕业生本人与就业或服务单位签署的36个月以上就业或服务协议,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录取聘用文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和复印件、毕业学校出具的在校期间缴纳学费及获得学费补助等情况证明,领取《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考核表》(附件1)。与就业或服务单位一年一签的就业或服务协议(或短期协议),每次签订协议后毕业生须向就业或服务地所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递交一份就业或服务协议原件(审核后退还)和复印件,领取《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考核表》。
毕业生将《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以备考核。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编制《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备案表》(附件2),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有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时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
银行签订还款计划书,根据贷款合同和还款计划书按时还款。
(四)就业或服务单位及其县级人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属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的就业或服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每年对毕业生工作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就业或服务满36个月后,须对毕业生的就业或服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经考核合格,毕业生将《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考核表》交就业或服务地所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作为学费补偿资格审核依据。
(五)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填写《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3),向就业或服务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毕业生就业或服务单位及其县级人事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考核表》、毕业高等学校出具的《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缴纳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对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通过的名单通过有关媒体进行有效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无异议后,填报《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各县(区、市)情况后及时会同财政、人社、乡村振兴等部门下拨市级资金。
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
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辖区内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或服务及助学贷款还款等情况。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学费补偿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及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安排补偿资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县财政专项资金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毕业生。
第十四条 市属高等学校要关心毕业生就业或服务情况,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及时为毕业生如实提供在校期间缴纳学费以及获得学费补助等情况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在校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在申请学费补偿时未还清本息的毕业生(无逾期),要优先将获得的学费补偿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学费补
偿的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进行认真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
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结束时终止,后根据国家政策有 关情况进行适时调整。《遵义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遵财教〔201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考核表
2.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备案表
3.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
4.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汇总表
5.遵义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缴纳情况证明
6.遵义市艰苦边远地区名单